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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印發《茂名市2022年度中央、廣東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大氣污染防治類項目的資金補助實施方案》,資金來源于2022年中央、廣東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大氣類)項目,經費總計3000萬,擬補助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等10家企業,涉及油氣回收裝置、RTO等高效VOCs治理設施。

一、補助資金來源及范圍
(一)補助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于2022年中央、廣東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大氣類)項目,經費總計3000萬,其中中央生態環境專項資金2800萬,廣東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200萬。按申請時間先后順序、工程實施進度、運行成效等情況綜合考量合理安排資金。
(二)補助范圍
我市2022年已納入中央、廣東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庫的涉VOCs、NOx深度治理工程的企業,名單如表1所示。
二、補助條件與標準
(一)補助條件
對于企業是否納入補貼范圍,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據各企業項目申報時預期指標(詳見表2)、企業提交的驗收材料及績效考核評估材料等,組織專家對各預期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嚴格把關和判定,若判定為企業未達預期考核指標,則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
1.中央生態環境專項資金
(1)若企業VOCs或NOx升級改造工程實際投資額低于入庫時的預估投資額,按照VOCs或NOx治理工程實際投資額(含稅價)的50%進行補助;
(2)若企業VOCs或NOx升級改造工程實際投資額高于企業入庫時的預估投資額,按照企業入庫時的預估投資額(含稅價)的50%進行補助;
(3)投資額:指企業用于VOCs或NOx升級改造工程(包括源頭替代、末端治理和無組織排放治理)的投資總額,不包括非涉氣治理工程(如廢水治理)、檢測設備購置、升級改造實施方案或工程設計方案編制、財務決算專項審計報告編制等費用。
2.廣東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
原則上按照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下達經費總額及擬補助企業數量進行平均分配,即每家企業所獲補助應為:撥經費總額÷企業數量。例如,若表1中所列10家企業全部納入2022年省專項資金(200萬元)補助范疇,則補助標準為20萬元/家。
3.特別說明
對于同時納入中央和省專項資金補助的企業,須在確保兩種來源資金補助總額不超過該企業投資總額的50%之前提下進行補貼,超出50%的部分則以平均分配為原則補貼給其他符合條件且補貼投資比不足于50%的企業。
來源:茂名市生態環境局、VOCs減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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